RCEP技術性貿易措施(日本、越南)
日本:進口紡織服裝經指定機構檢測符合日本JIS工業標準后,可在產品上貼附JIS標志,表明獲得日本工業標準調查會的JIS認證。紡織服裝還可貼附自愿性合格標志,如SIF標記(日本紡織品質量和技術中心優質產品證明)、Silk標志(國際絲綢紡織協會認證產品為100%絲綢制作)、Hemp標志(日本亞麻、苧麻和黃麻紡織商協會優質產品證明)、SEK標志(日本紡織品功能評估協會認證產品)和Q標志(Q標志委員會優質產品證明)。
出口紡織服裝的企業須關注日本對家用產品有害物質的監管,特別是阻燃劑、殺蟲劑、防菌防霉整理劑、全氟辛酸 (PFOA) 及其鹽類等我國紡織服裝強制性標準未進行規定的項目。日本要求24個月以下嬰兒用品甲醛含量<16mg/kg,嚴于我國GB 18401規定(20mg/kg),亦須關注。另外,日本殘斷針要求十分嚴格,進口服裝必須經過殘斷針檢驗,建議企業采用驗針機檢測等加強把關。
越南:在越南市場銷售的產品和商品必須符合QCVN: 01/2017/BCT《紡織品中甲醛及可分解產生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的國家技術法規》的規定;并根據科技部第28/2012/TT-BKHCN?號、第02/2017/TT-BKHCN?號通知規定,印有符合規定的合格標志(CR標記)。
越南紡織服裝有害物質限制較我國寬松,如36個月以下嬰幼兒用品甲醛要求不超過30mg/kg(我國20mg/kg),22種偶氮不超過30mg/kg(我國為24種不超過20 mg/kg)。出口越南須重點關注QCVN: 01/2017/BCT《紡織品中甲醛及可分解產生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的國家技術法規》合格標志、符合性聲明等要求。